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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宪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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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研究各种联邦制度的过程中,我们是否能够把地方性宪法的存在与修改当作评论联邦制实践的一个标准,并且如有可能,也作为居统治地位之联邦制政治文化的证据呢?答案是:不完全如此。我所说的"修改"是指为了适应新的条件和挑战而对地方性宪法所作的修正或完全的重新制定,而这些变化是由地方的官员与选民而不是联邦中心所创议与采纳的。我关于"地方性宪法"的说法意指结成联邦的诸领土单位的宪法。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9年第1期13-18,共6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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