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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合伙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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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初步规定第一条(本法名称):本法可以《统一合伙法》的名称加以引用。第二条(术语的定义):在本法中,"法院"包括所有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和法官。"营业"包括一切行业、职业或专业。"人"包括个人、合伙、法人以及其他联合体。"破产"包括根据联邦破产法的破产或根据任何州的支付不能法发生的支付不能。"转让"包括一切让与,出租、抵押或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不动产"包括土地和任何在土地上的利益或产权。
作者 徐国栋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9年第1期75-80,共6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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