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发展与民法机制的完善是互为条件的,我们应当加深对民法调节商品经济能力的认识。文章指出,近年来,我国市场体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要求民法突破自身简单、陈旧、封闭等局限,重新认识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在内的一系列概念、原则和制度。文章还从理论上对如何运用民法手段为建立土地市场和金融借贷市场服务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完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民主机制提供一个基本的思路。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99-112,共14页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