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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审判行政案件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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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审判案件自然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因为这些法律是由公民选举的代议机关(代表机关)制定的,是代表民意的。不过,现代的法律之所以得以制定、生效,并由法院适用,还因为它符合法理,符合某种可以称之为“法律原理”的东西,例如,宪法中的“主权在民”原理,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学说。正是依据这些法理,才制定出现行的法律并由法院司法实践。而就法院的行政审判实践而言,法院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不仅以现行法律作为依据,而且还有更深一层的法理依据,这个法理依据,就是通常所说的“越权无效”
作者 陆武师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89年第1期42-44,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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