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两年,盗剪铁路电话线的案件屡有发生,案犯主要是农民,系文盲或文化程度较低者。这类犯罪,作案人多出于贪财动机,且不计后果。有的一次就盗剪数千米铜线,却只取走很少一部分;有的连续作案数次,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破坏性。对这类严重破坏铁路运输的新类型犯罪,应予以必要的重视,注意准确运用法律武器予以惩处。对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本文试进行探究。如被告人施居龙等三人,于1988年8月6日21时许,携带钢丝钳等工具。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2期48-49,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