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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实其罪”质疑——古籍整理札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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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尚书·吕刑》关于罚金赎罪的一段话:“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对“阅实其罪”的解释,法学界均训为“检阅核实其所犯之罪”。可是,经学界、史学界对此有异议,释之为“脱赦其罪”或“释免其罪”。一词而两种截然相反的解释,根由何在?
作者 辛子牛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46-46,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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