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148条至150条)对审判监督程序(即习称再审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1988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对刑法、刑诉法实施以来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前应通知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的规定,必须派员出庭”。对再审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这不仅顺应人民群众民主与法制意识的自觉要求,增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18-21,共4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