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妻以夫职务之便索贿,该当何罪?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被告刘某,女,48岁,退休职工。其夫张某,54岁,系某市建委主任。因该市许多基建工程均需建委审批,刘某便利用其夫张某职务之便,多次暗示并接受包工头送来的彩电、录音机、电风扇等物品和现金共计达8千余元。张某在家中很少管理家务,家中的一切经济均由刘某掌管。刘接述受上述物品后,对张某说,都是用自家钱购置的。
作者 李剑勇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9期45-46,共2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