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严重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破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依法予以刑罚制裁,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第18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这个规定至今仍基本适用。但是,随着客现形势发展需要,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刑法作了重要的补充。为了正确有效地开展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斗争,有必要对原来的泄露国家机密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加以修改,对新增加的犯罪加以阐述,以便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14-17,共4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