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公安司法部门对公安机关采用收容审查的存废、性质、收审对象及管理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对加深对收容审查的认识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促进这场讨论的深入开展,笔者不揣冒昧,试作如下探讨。在法学理论界,不少学者认为应该取消公安机夫的收容审查(以下简称“收容审查”)。其主要理由是:其一,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行使这一职能的权力,其二。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期37-43,共7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