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耕地占用税征收取得了一些成绩,特别是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以后,国务院对耕地占用税的地方提成部分增加到应征税款的55%,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及地方财政部门的积极性。但由于这是一项新工作,无论是在政策上还是在方法上,都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审批用地不同步,管理与监督部门脱节。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财政征收部门以土地部门批准的文件为纳税依据,使其在征收工作中,受到了客观制约,给偷税漏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是在耕地与非耕地,征税与非征税的概念上,财政与土地部门解释不统一,有关政策规定。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1989年第8期61-62,共2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