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关于社会主义级差地租的分配问题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产生级差地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然条件,即土地肥沃程度不等、地理位置上的差别和在同一地块上连续追加投资所获得的不同生产率;一是社会关系,即必须有一定形式的土地经营垄断和与一定的商品价值相联系。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是否有这种自然条件和社会关系呢?自然条件是不说自明的。就社会关系而言,我国目前在集体农业中实行各种形式生产经营责任制,在国营农场中也实行各种形式经济责任制,而且一经承包给农户或农工,就会形成土地经营上的垄断。这就使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级差地租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9年第3期51-52,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