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颁行10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相继通过了补充和修改刑法的三个《决定》和四项《补充规定》①,对稳定社会秩序、保卫四化建设和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改革、开放、商品经济发展,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刑法需要同新情况相适应;由于《决定》、《补充规定》同《刑法》存在着某些不协调,致使司法实践在适用刑法上遇到了一些困难;更由于《决定》和《补充规定》增加了不少死刑,大大提高了法定刑,另方面却对有些多发性犯罪提高了起刑线(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实际缩小了刑事法网,形成了刑法“
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101-109,94,共10页
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