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人的生命具有崇高的价值,非法剝夺或者任意漠视他人生命是违反法律和人类道义的野蛮行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然而,当一个人身患绝症,处在“欲生不能”、“欲死不得”的困境时,是让病人在神志清醒时安然离去,还是听凭其遭受疾病的折磨,在极度痛苦中艰难地告别人生?这是安乐死争论的焦点,也是长期悬而未决的复杂问题。安乐死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史前时代,游牧部落转换营地时,就常常将年老体弱和伤残病人留在原来的区域或水草丰足的地方,使其自生自灭,免受部落迁移的种种艰难困苦。古代希腊和罗马,人们对安乐死有宽容、赞美和反对的不同。
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46-52,共7页
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