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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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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人的生命具有崇高的价值,非法剝夺或者任意漠视他人生命是违反法律和人类道义的野蛮行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然而,当一个人身患绝症,处在“欲生不能”、“欲死不得”的困境时,是让病人在神志清醒时安然离去,还是听凭其遭受疾病的折磨,在极度痛苦中艰难地告别人生?这是安乐死争论的焦点,也是长期悬而未决的复杂问题。安乐死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史前时代,游牧部落转换营地时,就常常将年老体弱和伤残病人留在原来的区域或水草丰足的地方,使其自生自灭,免受部落迁移的种种艰难困苦。古代希腊和罗马,人们对安乐死有宽容、赞美和反对的不同。
作者 郭自力
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46-52,共7页 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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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时维.死亡学引论[J].北京社会科学,1991(4):145-152. 被引量:3
  • 2邱仁宗.生命伦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 3雷切尔著.贺荣友,邵淑娟译.死亡论战[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2.
  • 4孟宪武.全国安乐死学术讨论会纪略[C].
  • 5吴海红 刘国柱.关于老年人对"安乐死"的意愿调查[J].医学与哲学,1988,(10).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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