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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性与澄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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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六十年代中期后,现象学渗入英语世界文学批评。赫思(E.D.Hirsch)在说明胡塞尔的“意向性”观念时说:“所有意向性的对象,如要用一个名词来替代,只不过是意义。文字意义就是特殊的意向性对象。文字意义作为意向性对象,是不变的……意义是一次经由作者立意的性质而决定。”(《阐释的正确性》)赫思还相对于原义,提出“衍生义”(significanec):在作品出现后。
作者 王立柱
出处 《文艺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2期167-169,共3页 Literature & Art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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