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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检察机关性质的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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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把检察机关的性质界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正是根据法律的这一界定,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检察机关的性质应确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实行的应该是一般监督的职能,即为了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监督所有法律的执行。这种界定和认识是否正确呢?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作者 郁忠民
出处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7期28-30,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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