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在1986年7月和12月分别颁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以来,企业劳动制度改革已全面展开。这个以搞话企业固定工制度为核心的改革方案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能否为广大群众心理所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建立一个与之相配套的失业社会保障制度。因为一旦实行这些改革方案,必然会使我国久已存在的隐性失业显性化。
出处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89年第3期18-22,共5页
Journal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