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技术合同中的价款或报酬,由当事人约定。这样,法律就赋予当事人双方在不受任何外来干预的条件下,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协商,来确定知识形态商品交易价款的权利。有了权利,还要解决如何用好权利的问题。进行技术商品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如何依照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的原则,来约定其技术商品的价款或报酬呢?这就需要找到一种科学的,简便适用的、大家都乐于接受的方法。依照此种方法,公平合理地确定技术商品的价款数额。这对于“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
出处
《经济管理》
1988年第4期52-54,共3页
Business and Management Journal ( BM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