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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克罗纳太阳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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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深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汉口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美国克罗纳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于1988年5月在深圳签订了合资建立"深圳—克罗纳太阳能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非晶硅太阳能电池和使用太阳能电池的消费产品的合同书,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今年7月批准了该合同书.合营公司的期限为20年,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其中甲方占40%,乙方占60%.合营公司将引进克罗纳公司的先进专用生产设备和技术,生产非晶硅太阳能电池和使用太阳能电池的消费品.克罗纳公司保证合资工厂在每天三班操作下年产光电板30万平方英尺,折合发电能力1.2兆峰瓦.此外。
作者 黄德荣
出处 《国际贸易》 1988年第10期55-,50,共2页 Inter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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