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在我国,人民民主权力的行使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的。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他们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并产生其他各级国家机关。因此,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而且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制度。回顾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从理论和实践上认清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根本区别,对于我们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学术交流》
1988年第1期53-59,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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