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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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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 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我国今后一切工作的指南,也是今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南。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是指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法律和制度。它包括全部法律法规以及立法(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执法(国家机关执行法律)、司法(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守法(组织和公民个人遵守法律)、法律监督(专门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监督法律的实施)等各项制度。
作者 吕静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S1期5-10,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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