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原没有规定挪用公款罪,只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对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规定为犯罪。而对挪用公款归个人的,处于当时刑事立法的实际情况,刑法没有作专条规定。但是,近些年来,挪用公款归个人的情况越来越多,而且其挪用数额也越来越大,有的是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这种行为直接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S1期39-42,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