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体制改革后的新型经济生活为初创中的经济诉讼带来了许多复杂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既有赖于对经济纠纷的特点及相关诉讼制度和诉讼理论的深刻认识和把握,也需要对原有诉讼制度和诉讼理论作出新的变通性的解释:甚至需要创设新的诉讼形式,以提高经济诉讼对经济生活的适应度。本文试就当前审判实践中矛盾较为突出的诉讼主体方面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探讨性意见。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S1期48-52,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