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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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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在广西某县城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案情如下: 1987年8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雷××和黄××、陈××在春江饭店吃完饭后一起返回宿舍。当他们路过一家冰室门前时,不慎把韦××的单车碰翻。当时在冰室里喝冰水的韦立即出来,责令雷把单车扶起,雷拒不听从,双方便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黄和陈也参与斗殴。黄找来木棒,陈找来板凳对韦进行袭击,而雷则拨出随身带的大号牛角刀,在韦的背部猛刺两刀,其中一刀深达胸腔,造成血胸,属重伤。而后,雷、黄、陈一起逃跑。次日被捕归案。
作者 宋多耀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1期35-37,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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