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各国检察官的角色类型大致可分为行政官与司法官两种。在我国检察理论和实践中,关于检察官的角色定位,也存在行政官化与司法官化两种改革思路。对于我国检察官的角色定位,必须结合检察职能和检察权行使方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思考,而不能简单地主张司法化或去行政化。从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制度文化基础和现实需要来看,检察官司法官化更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我国应当继续坚持"大司法"框架下的检察官司法官化道路,通过完善或重构相关配套制度,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检察官"公正、客观、理性、独立"的司法品格。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51-55,共5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