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方式和途径,那么行政赔偿程序则是实现赔偿责任的根本手段.从世界许多国家看,行政赔偿程序通常分为二大阶段,第一阶段由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赔偿责任问题;第二阶段由法院解决赔偿问题.由于体制上的差异,各国在行政赔偿程序的两个阶段既存在一些相通的内容,也各具特色.在我国,由于受行政复议、诉讼制度的影响,赔偿程序更为复杂.因此,如何借鉴有益的国外经验并结合目前我国实际,确定一套完备的行政赔偿程序显得十分必要.
出处
《法律适用》
1994年第2期15-17,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