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立法机关在制定一个基本的刑事法律时,除充分考虑其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外,还应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但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社会治安、犯罪现象的变幻,会使有的法律变得陈旧,有的法律的某些条款不再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这就需要有新的刑事法律或刑事特别规定进行补充、修改.当原有的法律或某些条款同现行的特别规定相抵触时,就会产生原有法律条款失效的问题.我国刑法于1980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至今已有十多年,在这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决定或补充规定,对刑法内容作了大量的修改补充,我国刑法其本身不存在失效问题。
出处
《法律适用》
1994年第2期46-47,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