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谈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法律问题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货物的始发地有时不在沿海港口,或者货物的终到站位于内陆,这样就不能仅依靠海上运输来传送货物,而必须同其他运输方式结合起来,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和空中运输等.这种将海上运输同其他运输结合起来的运输方式,我们称它为多式联运.关于调整多式联运的法律规范,国际上主要有1980年5月在日内瓦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92年11月,在我国新通过的海商法中,第四章内也设专节对多式联运中的有关问题作了特别规定,以用来调整国际多式联运中各方的法律关系.目前,在国际货物联运实践中,托运人一般多选择采用船方签发的联运提单作为托运的文件。
作者 陈忠槐
机构地区 西北大学
出处 《法律适用》 1994年第3期35-36,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