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全国有不少法院实行了错案追究制度,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由于在理论上对错案的认识和理解有不同意见,导致了在实践中对错案的认定和处理不统一.要实行错案追究制度,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错案.对错案进行科学地界定是实行这项制度的重要问题.如果错案范围界定比较宽时,就会出现不应追究责任的而追究了.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副作用,如所办案件越多,出现错案的概率就越高,这就影响甚至打击了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复杂、疑难、新型的案件,审判人员不敢大胆去办.这就伤害了审判人员的创新精神,加大了审判人员的心理压力,进而影响了整个审判工作.因而错案追究制度的目的也就没有达到.
出处
《法律适用》
1994年第1期21-23,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