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是一贯反对和禁止在公平交易中私下送、收回扣,并将其行为列为一种犯罪活动予以打击的.1952年4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9条规定,“在本条例公布前,曾因袭旧社会恶习在公平交易中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小额回扣者,不以行贿论.但在本条例公布后,如在与国家人员交易中仍有送收小额回扣情事,不论送者收者,均分别以行贿、受贿治罪”.1988年1月28日公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在经济往为中,……违反国家规定,
出处
《法律适用》
1994年第12期40-42,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