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参与市场,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企业兼并正是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当前,我国对企业兼并尚未正式立法,虽有《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但尚不完善和规范,因而在实践中出现一些法律上的争议,有的甚至把企业兼并与合并、合伙、联营、破产、买卖关系等法律关系相混淆.因此,企业兼并案件是当前民事和经济审判面临的新课题.笔者就企业兼并的性质、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审理原则作一粗浅探讨.
出处
《法律适用》
1994年第5期25-27,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