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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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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全部内容.由于法律条文的过于原则抽象,且“两法”颁布以来未见对这一问题作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故无论是在司法实际部门的执法中还是在法学理论界,对“上诉不加刑”都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影响到对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不少同志认为,“上诉不加刑”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条原则,当然应该贯彻执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告人方上诉后。
作者 丁卫强
出处 《法律适用》 1994年第6期36-39,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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