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这一法律条文,用词严明,表达准确,指明了:唯法律、法规才谈得上授权,行政机关则只能委托而不能进行严格意义上的授权,委托与授权的主体是不同的.不仅主体不同,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在进行行政诉讼时,若有关组织是依法律法规授权而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则行使法定职权的该组织是被告;若有关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不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而是行政机关委托的,则该组织就不是被告,进行委托的行政机关才是被告.
出处
《法律适用》
1994年第7期38-46,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