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住宅所有权法立法的迫切性(一)市场经济呼唤住宅所有权法邓小平同志于1980年(4)月5日在同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十年,十五年付清”.1988年3月,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强调:“要对职工买房采取优惠措施.”这些标志着我国住房制度从过去的福利型向福利兼商品型过渡.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后,住宅也作为一种商品,进入了市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
出处
《法律适用》
1994年第8期31-33,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