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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融资租赁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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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中国D租赁有限公司被告:C市电子工业局(原C市电子工业总公司)被告:J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第三人:C市无线电二厂1984年9月1日和同年12月25日,D租赁有限公司和C市电子工业总公司(后改称电子工业局,下称电子局),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按照该两份租赁合同约定和承租人电子局的要求,出租人D租赁公司从国外购进年产五百万只充气塑料打火机全套设备和生产技术,及一台气罐车和生产设备的零配件,租赁给电子局.第一份租赁合同的租赁期从1986年1月1日至1989年1月1日;第二份租赁期从1986年3月1日至1989年3月1日.两份合同租金总额共397,501,834日元,约定分六次还清,每六个月还一次。
作者 冯彦彬
出处 《法律适用》 1994年第9期35-37,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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