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乱的现象已成为当前我国执行工作中人们关心的一个问题.表现为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实施违法或不当行为,其后果是侵害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法上所说的救济程序,就是指在执行机关因强制执行而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时,使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救济的程序.对此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只有第209条专条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而这一条规定的也比较含糊、简陋,具体操作程序不明确,实践中也不够重视.对于其他执行中的违法情况,则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主要靠执行法院和上级法院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
出处
《法律适用》
1994年第9期38-41,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