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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破产程序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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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程序,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程序。破产程序有两项显著特征:(1)破产程序非有法院参与不得开始。法院对破产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事,应向法院申请破产,唯有法院能够决定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2)破产程序有优先适用效力。破产程序有优先于和解程序、公司清算程序、公司重整程序的相对效力,即开始破产程序后不得再请求破产法外的和解、公司清算以及公司重整。破产程序有优先于个别民事执行程序的绝对效力。现将涉及我国破产程序的若干基本问题研评于下。
作者 邹海林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3期36-39,共4页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柯善芳,潘志恒.破产法概论[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

同被引文献95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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