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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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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认识董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对此条规定,学者们争议颇多,笔者在此就其中的有关...
作者 董俊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1994年第1期52-54,共3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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