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杖刑,是中国封建社会五刑之一,本是处罚罪犯的。但中国的封建皇帝,为了显示帝王的威严,一旦朝臣有所冒犯,动辄在殿廷上对朝臣施之以杖,或鞭抽或棍打,以示侮辱,后人一概称之为“廷杖”。先秦时代,国王与大臣坐以论道,刑不上大夫,似无廷杖一说,然《左传》载:卫献公有宠妾,让师曹教她弹琴,或许是因为她鲁钝不敏,“师曹鞭之”,卫献公无以泄怒,只得“鞭师曹三百。”(《太平御览》卷649《刑法部》15·鞭)这似乎是最早的廷杖事例了。秦朝,始皇虽贪酷异常,律法严苛,却无廷杖之例。到了东汉明帝刘庄时,“政法严峻,故卿皆鞭杖”。竟有殿前鞭杀尚书者。后大臣左雄上书谏阻,认为“九卿位次三公,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号,动有庠序之仪,加以鞭杖,诚非古典。”(《太平御览》卷650)汉明帝似还开明,不久即废止。可见最初是以鞭杖责朝臣于殿廷,是为鞭杖。
出处
《中国典籍与文化》
CSSCI
1994年第2期92-93,共2页
Chinese Classics & 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