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涉外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防止被告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潜逃、隐匿、自杀或者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人身自由予以限制或剥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从总的原则来讲,这五种强制措施同样可以适用于涉外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但由于涉外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身分比较特殊,因而在适用这些强制措施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则.本文仅重点阐释这些特殊原则.至于普通的规则可比照国内处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规则类推,在此不再赘述.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4年第4期47-50,共4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