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人民检察院对劳改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活动的监督──兼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修改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论人民检察院对劳改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活动的监督──兼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修改张春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
作者 张春和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994年第4期49-51,共3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