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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案件不宜提倡“放水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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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债务案件不宜提倡“放水养鱼”所谓“放水养鱼”,并不是法律用语。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执行债务案件(这里所说的债务,不仅指民法上的债务,而把所有“欠款”关系统称债务)过程中,对本地企业或本地所谓“骨干企业”实行倾斜,对这些企业的债权,“优先...
作者 李长坤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4年第3期47-47,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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