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逐级上诉,是唐代刑事司法中颇具特色的一项重要制度,即将受诉官司自下而上分为四级:第一级是县司,第二级是州、府司和都督、都护府司,第三级是尚书省,第四级是三司。“凡诸辞诉,皆从下始,从下至上”(《唐律·斗讼》“越诉”条),逐级进行,借以保证诉讼的秩序。其具体方法是:诉讼人首先向所在县司投诉;如经断不服,则可要求发给上诉证明—“不理状”,然后持状向上级州、府司或都督、都护府司投诉;如经断又不服,则可再次要求发给“不理状”,然后持状进京、向中央尚书省投诉;如经断仍不服。
出处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3年第3期114-114,共1页
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