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在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各自形成的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也未能取得统一。在我国和外国立法对具体的涉外民事管辖规定各不相同的情况下,因不同的管辖权连结因素相应地分布在这些不同的国家,由此将产生中外民事管辖权冲突。例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涉外民事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普通管辖权,而按照英国判例法,只要起诉时被告在本国境内有“出现”的事实。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5期26-29,共4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