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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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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误解是导致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是民事行为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鉴于理论界对因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尚缺乏深入研究的现状。
作者 尹田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16-19,共4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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