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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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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本文仅对完善我国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与其原选举单位的法律关系问题作一探讨, (一)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集中体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设定的政治制度,如在代表的选举方式上,我国采用选民直接选举与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间接选举相结合制度。
作者 孙潮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33-34,共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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