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所指的调查,并非通常理解的关于了解某一情况而进行的考察,也不是作为研究方法的一种科学的认识方法,而是专指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权能,即国家权力机关为行使法定职权向有关的当事人了解情况、获取资料和核实事实的一种权力。基于这种权力而形成的权能形式我们称之为调查权。调查权是立法机关监督的有效手段,也是立法机关享有的一项确定的权力。我国82年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2期40-42,共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