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适用本决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适用本决定。”这是对我国刑法适用范围的重要补充修改,不仅对《决定》的适用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也有深远影响,值得认真加以研究。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13-18,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