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关键取决于他们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恰当地认定原告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是我们正确认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某一具体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的要点。那么,究竟原告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关系呢?关于这个问题,行政法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有人认为,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因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形成明示的或暗示的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的有无决定了原告资格的有无;也有人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方能具有原告资格,即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这两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仍经不起推敲,不能令人信服。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33-35,共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