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排污收费法律制度的性质问题,大家看法不一,大致有三种。税收说认为,排污收费是带有税收的性质,征收的排污费应当构成财政收入。罚款说认为,排放污染物是一种违法行为,排污收费是对违法行为的罚款。补偿说认为,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污染了环境,造成资源的破坏,使环境价值受到损失,征收排污费是作为对环境资源损失的补偿。以上三种说法,都有不足之处。税收是企业创造的纯收入,而排污收费所收的款,不是来源于企业创造的纯收入,也不是来源于企业的利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63-63,共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